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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提价不得超过30%

2018-5-23 17:15:00 | 点击1118

 

 日前,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省内民办学校的收费、退费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在落实收费的同时,将加强民办学校收费事中事后监督。


调整收费幅度不得超过30%


  《通知》要求,民办学校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应在实施前30日向社会公示。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必须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价格调整一般不少于两年(短期培训除外),一次提价幅度一般不得超过30%。


  此外,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按学期收取);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长期培训(5个月及以上的),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短期培训按班期收费。学校不得跨学年(学期)收费。


首次为学生办理证、卡不得收费


  《通知》要求,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代收费、服务型收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学校或个人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借为学生代购代办服务从中盈利。


  此外,对于学生入校必须办理的证、卡、册等,《通知》要求首次办理免费。这其中包括学生手册、学生证、校徽、图书借阅证、就餐证(餐卡)、校园卡和毕业证等。如遗失损坏补办的,可按成本收费。


家长可自愿选择缴费周期


  《通知》表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算,可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按月或学期缴费。其中,因幼儿原因,幼儿在园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园时间1-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计收。因幼儿园原因(设施改造等)导致幼儿实际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同时,幼儿园伙食费实行按天计算(不足一天,按整天计算)、按月收取、月初预收。


三部门将在事中事后加强监管


  省物价局等三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开展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将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收费情况表等。


  《通知》强调,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内容。同时,民办学校需在招生简章写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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