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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不得聘在职教师兼职,不得借用“名校”“名师” 概念宣传

2018-5-4 15:41:00 | 点击316

 今后,校外培训机构组织此类考试将受到严格限制。近日,湖南出台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重点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在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升学或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此次专项整治将持续到11月底。



不得聘请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兼职



整治内容包括:整治无证无照办学行为。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予以取缔,责令停止办学,确有需要设立且具备办学条件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办理相关证照后才能开展相关业务。存在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未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不得开展培训业务。整治与中小学校合作办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或租用中小学校舍办学,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举办选拔性考试,不得把培训学生的考试成绩及综合测评结果等信息提供给中小学校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整治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任职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兼职任教、从事或变相从事介绍生源等工作。



不得借用“名校”“名师” 概念宣传



方案提出,要整治违规招生宣传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借用“名校”“名师” 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对升学、考试通过率或培训效果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性承诺。



同时,整治超范围开展培训业务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要将学科类培训方案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不得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 和“强化应试” 培训。



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不得对学生培训期间的学业成绩进行排名和公布。整治擅自变更办学地址行为。



方案提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及教师的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办学、联合招生、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场所或将学生在校外培训机构的考试成绩及综合评测结果等信息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视情节严肃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为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诱导或强制中小学生到校外培训机构补课培训的中小学校教师,在年度考评、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校外培训机构十不准】


严禁无证无照办学


严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


严禁与中小学联合办学


严禁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任职


严禁违规进行招生宣传


严禁超范围开展培训业务


严禁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 和“强化应试” 培训


严禁组织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


严禁违规收费


严禁擅自变更办学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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